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校園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簡稱“基建項目”,下同)管理,根據國家《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和《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高等學校若干重大問題監(jiān)督管理的意見》(粵組字〔2010〕8號)、《普通高等學校貫徹執(zhí)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暫行規(guī)定》(粵教工委〔2011〕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的意見》(粵教工委〔2012〕1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基建項目是指校園規(guī)劃和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水電安裝及園林景觀建設等工程項目。本規(guī)定所涉及的管理主要是指對這些基建項目的立項決策、前期報建、招標采購、勘察設計、施工管理、造價管理、合同管理、竣工驗收、工程結算與檔案管理等工作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基建項目總投資是指經政府部門或學校批準的項目立項投資估算,包括工程費、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包括可在工程竣工后安裝的設備如分體空調機、教學用具、實驗儀器設備、網絡設備及家具等費用。
第四條 我校基建項目管理實行決策論證、組織實施與監(jiān)督管理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最高決策機構是校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審議論證機構是校園建設工作委員會,監(jiān)督機構是監(jiān)察處、審計處,組織實施部門是校園建設處、后勤服務與管理處、三水校區(qū)管委會。
第二章 基建項目的規(guī)劃立項與報建
第五條 按照“充分論證、集體決策、勤儉節(jié)約”和“一次規(guī)劃、分步實施、滾動發(fā)展”的原則,切實提高基建項目立項決策的可行性、科學性。根據學校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辦學標準要求,量力而行,合理制定校園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建設規(guī)模與建設標準,最大限度地控制建設成本。
第六條 根據學校工作安排,總投資50萬元以上基建項目由校園建設處負責申報和組織實施;50萬元以下的廣州校區(qū)基建項目由校園建設處委托后勤服務與管理處組織申報和實施;50萬元以下的三水校區(qū)基建項目由校園建設處委托三水校區(qū)管委會組織申報和實施。凡涉及校園規(guī)劃調整或需改變、影響原有校園景觀、校園道路、建筑結構和建筑外觀的基建項目,申報實施前須經校園建設處審核同意方予辦理立項實施手續(xù)。
第七條 校園建設處、后勤服務與管理處、三水校區(qū)管委會根據工作職責于每年11月前編制下一年度基建項目建設計劃,校園建設工作委員會對所提交的建設計劃進行可行性論證后提出立項建議,預算與投資委員會在綜合預算基礎上提出經費預算建議,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常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500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應征求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需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八條 未列入年度建設計劃,但又急需在本年度實施的基建項目,申報單位需對擬建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后,及時將相關文件材料報送校園建設處、后勤服務與管理處、三水校區(qū)管委會等實施部門,并按如下程序組織實施:
總投資在10萬元以下項目,由后勤服務與管理處、三水校區(qū)管委會根據工作職責制定有關管理規(guī)定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實施。
總投資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項目,申報單位報送校園建設工作委員會論證項目可行性后,由預算與投資委員會提出經費解決方案,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實施。
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項目,原則上不在本年度立項建設。確因情況特殊必須在本年度實施的,除按以上程序辦理外,還須報校黨委常委會批準后方予實施。
第九條 遇突發(fā)性事件必須立即搶修的基建項目,由校園建設處、后勤服務與管理處和三水校區(qū)管委會根據工作職責直接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實施,事后再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 基建項目實施部門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規(guī)劃、環(huán)評、節(jié)能、人防、衛(wèi)生防疫、水土保持、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等報建手續(xù)。
第三章 基建項目的招標采購
第十一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擇招標代理、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施工承包、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以及與基建項目直接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商。符合《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規(guī)定的招標范圍及規(guī)模標準的基建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并按省市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進場、集中交易。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基建項目和工程服務項目,應依法進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基建項目應按有關規(guī)定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基建項目分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
第十三條 基建項目施工招標原則上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由學校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編制單位和招標代理單位不能由同一單位承擔。實施部門應對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進行審查和核實,并同時完善施工圖紙,確保編制工程量清單圖紙和實際施工圖紙相一致。
第十四條 基建項目施工招標時應按相關規(guī)定合理設立暫列金額,盡可能避免暫估價。依法可以單獨發(fā)包的校園道路、綠化、外排污、外供電、外供水、重要設備和材料以及專業(yè)工程等,如果要納入總承包范圍的,在總承包招標時應有相應的施工圖紙和具體要求,并且包含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否則,對達到應招標限額的項目應依法另行招標確定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擴標將其納入總承包范圍。
第十五條 應依法進行招標或政府采購的基建項目及其服務項目,實施部門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由審計處出具審簽意見,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后,招投標中心按學校招投標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招標或采購。未達到招標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基建項目及其服務項目,由實施部門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基建項目的勘察設計
第十六條 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組織開展基建項目的勘察設計。先方案設計,再初步設計,最后施工圖設計。為了確保設計文件質量,不得隨意壓縮合理的設計周期。
第十七條 強化對基建項目的概(預)算管理。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基建項目必須編制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依據已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圖紙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審查按照政府部門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基建項目按設計任務書的要求進行限額初步設計,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概算內進行施工圖限額設計。
第十九條 要確?;椖吭O計文件的嚴肅性、穩(wěn)定性和延續(xù)性。實施部門應將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向使用單位和管理部門進行充分說明和解讀,認真征求和聽取其意見。使用單位和管理部門應對所審核認可的設計文件進行簽字確認。施工期間應杜絕使用功能方面的重大變更。如果由于使用功能設計方面出現重大變更導致工程投資增加10%以上、工期嚴重滯后、工程質量不達標、安全生產受影響,給學校帶來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按照“誰提出、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基建項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條 基建項目的施工管理應嚴格執(zhí)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于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一條 實施部門對每一基建項目應派出至少兩人以上組成的項目管理組進駐施工現場進行全程監(jiān)管。
第二十二條 工程開工
基建項目在正式開工前,實施部門應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和專業(yè)人員進行施工圖紙會審及技術交底。施工圖設計文件會審不合格的不能開工建設;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項目未落實監(jiān)理單位的不能開工建設;未按要求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的不能開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 施工工期
嚴格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標準工期定額》規(guī)定合理確定建設工期,避免由于隨意壓縮工期而導致投資增加較多、發(fā)生質量或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工程檢測
與工程有關的基礎檢測和主體檢測等項目,由實施部門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編制檢測方案,報送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后由分管校領導批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新增工程項目管理
嚴格控制工程變更或新增項目,切實加強對基建項目設計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以及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的管理。監(jiān)察處、審計處依法依規(guī)開展監(jiān)察審計工作,按有關規(guī)定需出具審簽意見的由審計處出具審簽意見。
(一)對施工過程中發(fā)生變更或新增項目,工程造價變化在暫列金范圍內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單項變更或新增項目造價變化在10萬元以下的,由監(jiān)理公司出具意見、學校駐場項目管理組核準確認,由實施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辦理現場簽證手續(xù)。
2.單項變更或新增項目造價變化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監(jiān)理公司出具意見、學校駐場項目管理組審核、實施部門集體討論確認、提交校園建設工作委員會論證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實施。
3.單項變更或新增項目造價變化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監(jiān)理公司出具意見、學校駐場項目管理組審核、實施部門會同監(jiān)察處、審計處現場勘察,校園建設工作委員會論證后,報請校長辦公會批準實施。單項變更或新增項目造價變更在100萬元以上的,還須經校黨委常委會批準方予實施。
(二)對施工過程中發(fā)生變更或新增項目,工程造價變化超出暫列金范圍以外的,造價必須控制在施工合同價的10%以內,且須經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提出意見,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1.單項變更或新增項目造價變化在10萬元以下的,由實施部門核準后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實施。
2.單項變更或新增項目造價變化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實施部門提出實施方案、校園建設工作委員會論證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批準實施。
3.單項變更或新增項目造價變化在50萬元以上的,由實施部門會同監(jiān)察處、審計處、財務處現場勘察,校園建設工作委員會論證后,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校黨委常委會批準實施。
(三)變更或新增項目管理應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規(guī)定。涉及建設地點變化、建設性質或建設內容重大調整、建設規(guī)?;蛲顿Y規(guī)模比原批準文件增加幅度超過10%的,應按原審批(核準)程序重新報批,待取得批復后方予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工程材料與設備管理
加強基建項目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施工過程中的控制與管理,嚴格按照辦學需要、辦學標準和財力許可選擇合適的建筑材料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 工程款的支付申請
由施工單位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和實際工程進度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請,經監(jiān)理公司審核并出具支付證書、學校駐場項目管理組及實施部門主要負責人確認,需出具審簽意見的由審計處出具審簽意見,報分管項目、財務、審計工作的校領導會簽批準后,方予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六章 基建項目的造價與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的計價
基建項目施工招標的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應依據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tǒng)一工程量計算規(guī)范、省市制定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及有關計價文件進行編制,杜絕隨意抬高或壓低造價。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簽訂
在完成基建項目的招標且招投標中心將相關招標文件資料移交實施部門后(若按規(guī)定不需招標的,由實施部門直接選定相關施工單位,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實施部門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依法依規(guī)與中標(或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解除條件等實質性內容,約定承包范圍、質量安全要求、工期、價款及支付方式、變更要求、驗收與結算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避免因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造成合同糾紛。
合同內容還要依據有關規(guī)定合理確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單錯漏項的認定方式及處理辦法,人工及材料價格大幅度變化所致風險的承擔方式,竣工結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合同簽訂前由實施部門將合同文本報送校長辦公室,經財務處和審計處會簽、校長辦公室簽署法律意見、分管校領導批準后,由校長或校長委托代理人負責簽訂。合同簽署若需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應先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簽署合同。
第三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工程造價變化超出合同價5%以上的,原則上應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簽訂后才能支付超出合同價部分的工程款。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對重大基建項目實施全過程造價控制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款項的支付
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主管部門的基建財務制度。基建財務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核算,嚴格按照所訂立的合同、實際工程進度支付合同款項。合同款項的支付審批程序按學校有關審計審簽事項規(guī)定和預算經費使用審批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由財務處負責支付。
第三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在履行合同期間,若因各種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實施部門應與承包方溝通協調,嚴格按合同的相關約定執(zhí)行,并盡量減少學校的損失。經雙方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后,由實施部門提出方案,校園建設工作委員會論證后,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實施。
第七章 基建項目的竣工與驗收
第三十三條 完工驗收
基建項目完工后,由實施部門組織校園建設、資產設備、后勤(或三水校區(qū)管委會)、財務、審計、監(jiān)察和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完工驗收,并按要求完善有關收尾工作。驗收合格后盡快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竣工驗收
基建項目竣工后,按政府部門要求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的,實施部門應在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等專項驗收合格后,報請當地建設主管部門主持召開由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和實施部門參加的工程竣工驗收專題會議,對已完工的基建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八章 基建項目的結算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結算
施工承包單位在工程竣工后應按照所訂立的合同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和報告。施工承包單位未按期報送或者報送資料不全的,實施部門應書面通知其報送或者補充完善,并要求其簽收書面通知。
實施部門在收到施工承包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應及時對資料進行初審,然后送審計處進行結算審定工作(屬政府投資項目需報送省財政廳審定)。
第三十六條 檔案管理
實施部門應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guī)范》(GB/T50328—2001)和學校檔案管理的要求,及時收集、整理所負責基建項目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基建檔案材料,移交學校檔案管理部門。需移交政府城建檔案部門的基建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向當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移交建設項目檔案材料。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原《廣東商學院基建與修繕工程管理辦法》(粵商院〔2009〕13號)同時廢止;校內其他文件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相符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校園建設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