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外籍教師管理,加大國外引智工作力度,充分發(fā)揮外籍教師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外國專家局關于外國文教專家來華、來穗工作管理及工資和生活待遇管理等方面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籍教師(以下簡稱“外教”),是指由我校聘請承擔教學任務及合作科研工作的外籍專家、學者和教師;在我校工作三個月以下(不含三個月)的為短期外教,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的為長期外教。
第三條 聘請外教旨在提高我校師資隊伍結構的國際化程度和教育教學與學術研究的國際化水平,協助傳授外國語言、文化和專業(yè)知識并積極參與國際化人才培養(yǎng)工作。
第四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是有關外教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修訂和制定相關規(guī)章制度,辦理外教的選聘、來華、居留等手續(xù)及日常生活管理;教務處、研究生處、科研處、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服務與管理處、保衛(wèi)處等職能部門分別負責外教的本科教學指導、研究生教學指導、合作研究指導、薪金發(fā)放與所得稅繳納、后勤保障、安全保障等工作;各使用單位負責外教人選的推薦以及外教教學與科研工作的安排、落實和質量監(jiān)控。
第五條 各使用單位須指派1名領導分管外事和外教工作,并須指派1名合適的專任教師兼任外教聯系人。
第二章 長期外教的聘用與管理
第六條 長期外教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5—60歲之間,身心健康。
(二)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我校規(guī)章制度,不從事反華活動和有損我校利益的活動、不對學生進行宗教宣傳、不在非宗教場所進行宗教活動。
(三)具備優(yōu)良的職業(yè)操守和口語表達與交流能力。
(四)承擔語言課程教學任務的長期外教,須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兩年以上高校教學經歷;承擔專業(yè)課程教學及合作研究任務的長期外教,須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兩年以上高校相關專業(yè)教學經歷和良好的學術造詣。
第七條 長期外教的人選物色采取使用單位推薦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 長期外教應聘者須及時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提供個人簡歷、學位證書復印件、原聘用單位出具的推薦信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等材料。
第九條 聘用程序
(一)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報送下一學年度的《廣東財經大學外籍教師使用計劃表》(見附件)。
(二)次年2月底前,使用單位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報送推薦人選名單。
(三)次年2月底前,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發(fā)布招聘信息并及時向使用單位反饋應聘情況。
(四)次年3月底前,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會同使用單位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聘者進行面試。
(五)次年4月底前,使用單位在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安排長期外教下一學年度的教學與合作研究任務。
(六)次年5月底前,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向擬聘長期外教發(fā)出正式聘用通知,簽訂《廣東財經大學外籍教師聘用合同》,并按有關規(guī)定向廣東省外國專家局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xù)。
(七)長期外教聘用期滿1個月前,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會同使用單位根據本人申請、工作表現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續(xù)聘。
第十條長期外教在聘用期內享受《廣東財經大學外籍教師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一條 教學管理
(一)承擔語言課程教學任務的長期外教,每學期講授課程不得超過4門;講授1—2門課程的,每學年基本課堂教學工作量為576學時(平均18學時/周),講授3—4門課程的,每學年基本課堂教學工作量為448學時(平均14學時/周)。
(二)承擔專業(yè)課程教學及合作研究任務的長期外教,每學期講授課程不得超過2門,每學年基本課堂教學工作量為320學時(平均10學時/周)。
(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中界定的有償使用長期外教承擔課堂教學任務發(fā)生的學時,在基本課堂教學工作量之內的,經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和教務處或研究生處批準,可計入授課外教的基本課堂教學工作量。
(四)多個單位在同一學期使用同一外教,須在教務處或研究生處指導下統(tǒng)籌安排。
(五)使用單位須提前至少1個月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長期外教相關課程信息和教學要求。
(六)使用單位須及時幫助長期外教了解我校及本單位的相關教學管理制度,并做好長期外教的教學質量監(jiān)控工作;外教聯系人須協助長期外教及時做好有關教學與考試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具體工作。
(七)使用單位須及時為長期外教提供師生交流場地以及教材、教學參考書等教學資料。
(八)使用單位須充分發(fā)揮長期外教在教學、研究、學科專業(yè)建設、中青年教師培養(yǎng)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和引導長期外教參與本單位的國際化人才培養(yǎng)工作。
第十二條 生活管理
(一)長期外教到校后,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安排住宿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住宿登記、《外國專家證》和《外國人居留許可》。
(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須及時做好長期外教的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三)后勤服務與管理處須及時做好長期外教的住宿服務工作。
(四)保衛(wèi)處須妥善做好長期外教的校園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章 短期外教的聘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短期外教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guī)和我校規(guī)章制度,不從事反華活動和有損我校利益的活動、不對學生進行宗教宣傳、不在非宗教場所進行宗教活動。
(二)身心健康,具備優(yōu)良的職業(yè)操守和口語表達與交流能力。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教授職稱、兩年以上相關課程教學經歷和優(yōu)良的學術造詣。
第十四條 聘用程序
(一)使用單位須于每年3月31日前或10月31日前將下一學期的短期外教使用計劃報送國際交流與合作處,使用計劃包括使用目的、工作安排、經費來源等,并附擬聘短期外教的個人簡歷和健康狀況證明等材料。
(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須及時辦理擬聘短期外教的初審與報批手續(xù),并代表學校向獲批短期外教發(fā)出正式邀請函。
第十五條 短期外教在聘用期內享受《廣東財經大學外籍教師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六條 教學管理
(一)短期外教在我校的課堂教學時間須至少2周,每周課堂教學工作量須至少16學時。
(二)短期外教的工作任務主要包括:
1. 開設1—2門專業(yè)課程;
2. 舉辦1—3場學術講座;
3. 指導學術研究。
(三)短期外教所授專業(yè)課程需于聘用期內集中完成并計正常學分的,由使用單位在教務處或研究生處指導下制定專門教學計劃,確定授課時間和教室,并提前至少1個月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短期外教相關課程信息、教學要求和進度安排。
(四)使用單位須及時幫助短期外教了解我校及本單位的相關教學管理制度,并做好短期外教的教學質量監(jiān)控工作;外教聯系人須協助短期外教及時做好有關教學與考試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具體工作。
(五)使用單位須及時為短期外教提供師生交流場地以及教材、教學參考書等教學資料。
(六)使用單位須合理安排短期外教參與本單位的學科專業(yè)建設、中青年教師培養(yǎng)和國際化人才培養(yǎng)工作。
(七)使用單位須根據“一方使用、多方受益”的原則,在科研處指導下做好短期外教舉辦學術講座、指導學術研究等活動的校內宣傳與參加人員邀請、相關信息與資源共享等工作。
(八)使用單位須于短期外教在我校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報送書面總結并附相關照片。
第十七條 生活管理
(一)短期外教到校后,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安排住宿。
(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須及時做好短期外教的日常生活管理工作。
(三)后勤服務與管理處須及時做好短期外教的住宿服務工作。
(四)保衛(wèi)處須妥善做好短期外教的校園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長期外教的工資標準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根據其學歷、職稱、學術水平、課程類型(語言課程或專業(yè)課程)、課堂教學工作量和合作研究任務等確定,并按《廣東財經大學外籍教師聘用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發(fā)放;短期外教的工資標準和發(fā)放辦法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會同使用單位和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酌情確定。
第十九條 外教的工資和工作待遇相關費用,從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的外教專項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條 外教的教材、教學參考書等教學資料費用,從使用單位的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一條 以下課程若使用基本課堂教學工作量不足的長期外教承擔授課任務,須經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批準并按學期支付費用:
(一)國際學院、繼續(xù)教育學院和MBA教育中心開設的課程。
(二)其他各學院開設的專業(yè)碩士學位、本科第二學位、本科雙學位/輔修和各類輔導班課程,以及其他屬于創(chuàng)收性質的課程。
(三)其他各學院舉辦各類中外合作教育性質項目開設的課程。
第二十二條 上述有償使用長期外教的費用計算公式為:{該外教當學期工資總數÷該外教當學期授課學時總數}×該外教當學期有償授課學時總數=該外教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上述有償使用長期外教的費用支出方式為:屬于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情況的,從使用單位的相關創(chuàng)收分成部分中支出,歸入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的外教專項經費;屬于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述情況的,從學校所收的相關國內總學費中支出,歸入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的外教專項經費。
第二十四條 使用長期外教承擔其基本課堂教學工作量之外的授課任務,須經外教本人同意并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和教務處或研究生處批準,相關超學時課酬的支付標準和發(fā)放辦法由使用單位與外教本人自行商定,報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批準后,由使用單位向授課外教直接支付。
第二十五條 外教在我校的工作所得,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納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外教的病假、事假事宜,按國家外國專家局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我校對專任教師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對外教的考核、獎懲和解聘,參照我校對專任教師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外教在我校工作期間發(fā)生的意外事件,由保衛(wèi)處會同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和使用單位及時妥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通過合作協議來我校工作的外教,聘用與管理及工作待遇按合作協議中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來我校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教師,聘用與管理及工作待遇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會同使用單位參照本辦法擬訂執(zhí)行方案,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和教學單位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廣東商學院外教(專)管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粵商院〔2004〕89號)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文件中凡有內容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解釋。
附件:廣東財經大學外籍教師使用計劃表
附件:
廣東財經大學_______ — _______學年外籍教師使用計劃表
使用單位(蓋章): 使用單位領導(簽名): 填報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序號 | 學期 | 課程名稱 | 授課 對象 | 課堂教學工作量 (學時/周) | 授課地點 |
英語外教 #1 | 上學期 | xx | 三水校區(qū)/廣州校區(qū) | ||
下學期 | |||||
英語外教 #2 | 上學期 | ||||
下學期 | |||||
英語外教 #3 | 上學期 | ||||
下學期 | |||||
英語外教 #4 | 上學期 | ||||
下學期 | |||||
日語外教 #1 | 上學期 | ||||
下學期 | |||||
日語外教 #2 | 上學期 | ||||
下學期 | |||||
基本 要求 | (一)英語外教xx名,個人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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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語外教xx名,個人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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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外教還須承擔的合作研究等其他工作任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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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電子版請使用單位在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網頁的“下載專區(qū)”下載,
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報并送交國際交流與合作處。